•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颁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处理流程


    流程

    一、 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包装袋和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 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 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和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六、 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八、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等。

    九 、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十、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十一,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可以毁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时后,焚烧处理。

    备注

    1、废弃的麻醉、精神性、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 、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3 、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4、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5、 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4处理方案


    1、 按市医疗垃圾处理办法。

    2、 对储存的垃圾医疗废物数量详细登记。

    3、 对各种医疗废物应分类存放。

    4、 及时对存放地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5、 将医疗废物每两天一次交给指定单位回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名。保存各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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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废物知识【一】

    一、我国颁布的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颁布的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我国颁布的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法规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根据哪些法律制定?其颁布和实施有何意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和实施的意义是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哪些废物?医疗废物分几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五大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移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移交;医疗机构废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等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有哪些?

    医疗废物管理涉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有: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6、原卫生部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主要配套文件有哪些?

    原卫生部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主要配套文件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7、医疗机构依据哪个文件实施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依据原卫生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实施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

    8、何谓感染性废物?主要包括哪些?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主要包括: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9、何谓损伤性废物?主要包括哪些?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主要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10、何谓病理性废物?主要包括哪些?

    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废物。

    主要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11、何谓药物性废物?主要包括哪些?

    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主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12、何谓化学性废物?主要包括哪些?

    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主要包括: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医疗器具和物品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列入的危险废物有哪些特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14、医疗机构应依据哪个文件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15、《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医疗机构在该期间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加强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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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医疗废物,医废处置,医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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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为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废物分为哪几类?

    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分别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

    定义: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被病人血液、体液、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塑料、橡胶、棉、纤维及其他材质的废物。
    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损伤性废物

    定义: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和各种导丝、钢钉、手术锯等。
    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瓶、破碎的玻璃试管。

    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瓶、破碎的玻璃试管。

    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如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头等。

    药物性废物

    定义: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批量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定义: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

    化学影像、医学实验使用后的废弃的化学试剂。
    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废弃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器具、物品,如含汞血压计、含汞温度计,以及口腔科等使用后的含汞物品等。

    病理性废物

    定义: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室动物尸体等。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产妇的胎盘。
    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g的死产胎儿。

    医疗废物如何收集?


    感染性废物

    用黄色带盖医疗垃圾桶收集,并套专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当容器3/4满时,垃圾袋封口并贴上专用标识。
    微生物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在产生地用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
    废弃的尿液、胸腹水、脑脊液等标本可直接排入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下水道。
    废弃的血液、血清、粪便标本,及其他感染性废物放入有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内。
    输血袋应在输血24小时后,单独收集于黄色医疗垃圾袋。
    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废物(含生活废物)应用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密封包装。

    损伤性废物

    直接放入黄色医疗专用锐器盒。注:选择合适规格的利器盒,装满3/4即封口转运。

    药物性废物

    批量的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应由药学部按种类集中收集并登记后,退回生产厂家或交由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药瓶可以直接放入用以盛装感染性废物医疗垃圾袋及医疗垃圾桶,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化学性废物

    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如乙醇、甲醛等)应当交由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病理性废物

    直接放入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龄16周以上或胎重500g以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分娩后的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并随病史归档备查。

    看完这些

    大家是不是对医疗废物

    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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